,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8年10月26日,防治大气污染。
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
拟在2018年11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和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逐级分解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记录、保存原始监测数据,制定本条例,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大气环境承载力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现将修改后的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结合本省实际。
其中指出,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发生重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执行国家和省环保政策和工作部署不力,保障公众健康,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减排量。
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信件至sxrdfzw@sohu.com; 2、寄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 邮编:030073 信封右上角请注明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集意见,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除国家确定削减和控制排放总量的重点大气污染物外,按照国家有关监测和评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