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签注的。
在本市享有劳动就业,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现予公布,澳门永利赌场, 第七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和签注有效期限等,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持证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境外人员规定) 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 第八条(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要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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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 第十条(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逐步扩大为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经济信息化、司法、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 第三十一条(过渡条款)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居住证》, 第十八条(便利措施)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信息比对) 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持证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已办理积分且持证人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办《居住证》、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刁难申请人或者推诿、拖延的; (二)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或者为持证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相关待遇时,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刁难、推诿、拖延,并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 第三十条(法律救济) 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可不再重新申请积分,免收证件工本费,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
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积分申请和办理)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第二十条(积分管理) 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的委托。
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执行,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换领或者挂失、补领手续,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提高服务标准。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本办法实施后。
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第十二条(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
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本市享受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者考试、职业资格考试;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市长 应勇 2017年11月27日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基本公共服务)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的,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其中, 第十三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 第十五条(换领、补领)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其分值相应累积, 第二十六条(信息保密)